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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是中央政府对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大、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的补助,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第二条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和使用范围: 此项补助费重点用于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理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地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此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开支范围,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承担的资金,并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予以安排,补助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落实资金的二分之一,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增加“地方专项上解”相应扣回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以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形式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费类”中增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款”级科目中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补助费实行专项管理。在预算内设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专账(或专户)”,单独反映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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