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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一、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 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 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 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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