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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杜蒙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并请示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按黑劳社发[2002]13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从2002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符合享受每年相当于1至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待遇的,从2003年1月起可与原标准工资合并计算其生活补贴费。 三、资金渠道 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提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亲切关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这部分人员手中,切实把好事办好。各市(地)要将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情况的报表按黑劳社发[2002]133号的附表填报程序,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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