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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1-12-18
【法律文号】:人发[2001]128号 【执行日期】:2001-12-18
人事部 建设部
人发[2001]12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从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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