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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1-12-18
【法律文号】:人发[2001]128号 【执行日期】:2001-12-18
人事部 建设部
人发[2001]12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寮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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