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不少省、市、自治区机械局和企业来函、来电,询问并要求明确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身体健康作业工人的工种名称及工作范围,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我部凡从事上述作业的工种名称及工作范围,均按照冶金、铁道、水电、建工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种名称及工作范围执行(详见附件)。此外,根据一机行业特点还有些从事有高温、有害、特别繁重劳动工种的名称及范围,待报请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下达。
附件:
劳动部关于水电系统从事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
职员退休意见的复函
(62)中劳薪字第157号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水利电力部:
七月二日你部(62)水电劳工字第231号函悉。
关于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范围以及工种名称,我部同意你部意见。即:电力工业企业中从事杆上操作的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水利电力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属于高空作业的工种。发电厂的人力卸煤工和人力除灰工,从事主要依靠人力的起重工(从事指挥起重工作的除外),水利水电工地的风钻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 的规定处理。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问题的批复
(62)中劳薪字第203号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三日
林业部:
8月1日(62)林劳护字第9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你们的以下意见:林业企业中的木材人力装卸工和水上人力搬运作业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的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复函
(62)中劳护字第134号
一九六二年十月十日
地质部:
8月7日(62)地人字第211号来信收悉。我部同意下列工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 第(二)项办理:
一、 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人力搬运工;
二、 从事井下工作的风钻工、支柱工、爆破工、管道工、坑内运输工和手掘洞(井)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