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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物资总局 【颁布日期】:1981-6-23
【法律文号】:(81)物人字360号 【执行日期】:1981-6-23
国家物资总局
(81)物人字360号
【字体:  
关于物资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健康工种及退休问题的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厅),总局各专业(总)公司、办事处、直属单位:
  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达后,有些省和地、市物资局要求明确物资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以便实行。
  经过调查,物资部门的仓库、加工厂等企业机械化水平低,劳动条件 很差,金属、机电、化工、建材、木材、煤炭、废旧金属等物资的装卸、搬运及加工,不仅体力劳动繁重,而且存在着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有些地区已按《暂行办法》的精神和有关的规定明确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但有些地区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工种虽与原劳动部或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林业、铁道、交通等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的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但因部门不同,就没能执行《暂行办法》第一条 (二)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和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我们的意见是:
  一、 物资部门与原劳动部或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应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健康工种。具体工种由各地物资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 现在职工中,连续从事过这些工种满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 (二)的规定办理。
  在审批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种、办理退休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审查,把工人退休、退职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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