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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12-30
【法律文号】:(87)水电劳字第114号 【执行日期】:1988-1-1
水利电力部
(87)水电劳字第114号
【字体: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三十六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 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年龄为,男五十五周岁,女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 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如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条件仍能继续胜任本工种工作,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三、 凡符合第一条 规定,已经调换工种的职工,原则上按现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四、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继续执行。
  附件:1、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见表)
  2、 已批准公布的水利电力系统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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