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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省旅游局 【颁布日期】:2002-11-6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2]98号 【执行日期】:2002-11-6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省旅游局
川劳社办[2002]98号
【字体:  
关于对旅游行业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旅游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80%以上。具体步骤是:从2002年10月起,用三年时间逐年实施旅游行业技术性工种(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
          二、我省旅游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旅游饭店前厅服务员、迎宾服务员、行李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洗涤服务员、餐厅服务员、会议商务康乐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花艺师、茶艺师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职业)。
          三、我省旅游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旅游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全省旅游行业在职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咨询、服务。
          四、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各技术工种(职业)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鉴定由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的技能鉴定由各市、州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川劳发[1994]5号)的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鉴定试题按规定从国家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工种(职业)的鉴定试题,由旅游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命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使用。
           六、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相应工种(职业)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相应工种(职业)初、中、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旅游行业各技术工种(职业)的考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旅游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考评人员证书。
          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管理按四川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劳动保障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将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作为评定和复核星级饭店的重要指标之一,着力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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