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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3-22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2002]2号 【执行日期】:2002-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2]2号
【字体: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在华德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下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定》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国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加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为雇员在缔约另一国境内工作提供方便,特别是为避免雇员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保义务,经缔约两国政府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协定内:
  (一)“法律规定”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涉及本协定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一项)所包括社会保险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系指涉及本协定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项)所包括社会保险体系的法律、规章、章程和其他一般性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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