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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3-22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2002]2号 【执行日期】:2002-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2]2号
【字体: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一、为加快和简化程序,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同意事先可免除适用各自国家关于参保义务的法律规定,其前提条件是
  (一)在派遣的情况下:
  1.在缔约另一国临时工作的期限超过48个日历月、预计总共不超过60个日历月,以及
  2.在派遣之后50个日历月之内由雇员和雇主提出关于免除适用雇员被派遣的缔约一国的参保义务法律规定的共同申请。
  (二)在协定第八条 第四句所述情况下:
  1. 雇员在劳动法上受在缔约另一国设立的企业的约束(例如通过暂时中止劳动关系),
  2. 在缔约另一国设立的企业有义务在当地承担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申报与缴费义务,
  3. 临时受雇于缔约一国的投资企业并在受雇期间确实在该缔约国工作的,其临时工作时间预计不超过60个日历月,以及
  4.在缔约一国的临时工作开始之后的6个日历月之内由雇员和雇主提出关于免除适用雇员临时工作的缔约一国的参保义务法律规定的共同申请。
  二、在实际从事工作的缔约一国的指定机构将立即得到缔约另一国指定机构关于免除事宜的通报。指定机构系指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三、雇员回国后再次被派遣超过48个日历月(协定第四条 )、或者在协定第八条 第四句所述情形下为其再次申请继续适用派出国法律规定的,必须与受雇国指定机构协商;本条第一款的简便程序则不予适用。
  第五条     证明书
  本行政协议所附的表格用作须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书。表格的变更不影响本行政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生效
  本行政协议于协定生效时生效。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行政协议无限期有效。经双方同意后协议可随时补充或更改。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在年底终止本行政协议。
  本行政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二OO二年2月10日于北京                             二OO二年2月18日于波恩

  

  

  附件3:(见表
  附件4:(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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