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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4-5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执行日期】:2002-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2]143号
【字体: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 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 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 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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