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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以及年初本市劳动保障监察会议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抓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建立和建设。现就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政府部门部、委、办、局、街道、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工会、司法所、妇联等单位选择聘请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各单位过去以劳动监察协理员、工资监控员等名义聘请的人员,今后在新聘或续聘时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称谓,统一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和争议;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本单位或本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对本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本单位或本辖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监督本单位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年审工作。 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市属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各区、县级市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发证。培训资料统一使用市劳动监察大队编写的《实用劳动保障政策法规选编》(2002年6月编)。考试题可以自拟,也可在本局兼职监察员考试A、B、C卷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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