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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3-2
【法律文号】:劳社险局函[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3-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险局函[2000]11号
【字体:  
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张左已部长关于今年要做好“三抓一加强”(即抓管理、抓落实、抓调研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示精神,掌握各地工伤、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加强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干部队伍建设,我中心将建立工伤生育保险业务干部备案制度以及特大工伤伤亡事故和巨额工伤保险赔偿报告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劳社厅发[2000]4号),我中心设立了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为进一步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负责工伤、生育保险的部门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制订了社会保险(工伤)、(生育)经办机构调查表,请按要求填写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各项内容,并于3月31日前寄给我们,以便建立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和管理网络,并将作为今后建立工作联系、培训、考核的依据。
  2. 对各地工伤、生育保险试行情况进行总结。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请各地按两个《试行办法》开展工作的情况、历年基金收支余结状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方面内容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和工伤、生育保险开展情况调查表于3月31日前寄给我们。
  3. 收集各地颁布实施的工伤、生育保险法规、规章。为了研究、修改工伤、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国家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创造条件,请各地将地方颁布(地市级以上)的工伤、生育保险方面法规、规章在3月31日前一并寄给我们。
  4. 建立特大工伤伤亡事故快报和巨额工伤保险赔偿报告制度。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对社会震动较大,为了便于掌握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群死群伤事故且预计工伤保险赔偿100万元(含预计未来发生的费用)以上的,要及时向我中心进行电话报告或传真报告。我中心将追踪了解上述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将派员进行现场调查,事故赔付处理结束后(不含长期待遇)1个月内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我中心。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社保机构也应该进行现场调查,为工伤职工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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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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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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