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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 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一)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 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 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 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 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 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 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一) 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帮助中心制定下风残疾职工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身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计算机信息查询等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项服务;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应主动承担下岗残疾职工转业训练,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四、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渠道。 (一) 在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招录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其子女就业。 五、 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 要掌握辖区内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调查、统计、核实工作,登记选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 各地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残联要及时同有关部门反映。 (三) 对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协助其所在企业为他们选择项目、安置培训,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免征税费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继续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就业的,可根据企业安排数量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从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把下岗残疾职工纳入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体系,把失业残疾人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级残联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本着对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精神落实在残疾职工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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