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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1-8-2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1]57号 【执行日期】:2001-8-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劳社培就司函[2001]57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紧急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举报有不法人员到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销、贩卖伪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空白本)。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声誉,加强管理,保证其合法性、严肃性,进一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和组织发放,印刷厂家由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在其内页套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除中标厂家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仿制、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仿制、伪造、推销、贩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我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要把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作为清理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按照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求,对本地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使用伪造的国爱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完善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发现有上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我们。
  三、要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要求,制定年度需求计划并填报《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以便我们及时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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