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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18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2]565号 【执行日期】:2002-11-1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2]565号
【字体:  
关于对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部分人员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现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本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劳护字[1995]1号)、《转发〈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穗劳安字[1997]8号)的规定,同意:
         (一)营业员、收银员、保安、电工、接待员等工种(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半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时间为: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2003年5月至10月。
         (二)助理级(不含助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时间至2003年10月。
         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因企业原因造成临时停工待料的,在单位停工待料时间应计入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四、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的职工,企业应予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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