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纪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核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二)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 (三)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四)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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