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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5-10
【法律文号】:宁人劳发[2000]059号 【执行日期】:200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人劳发[2000]059号
【字体:  
关于提高我区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央驻宁各单位:
  随着我区社会保障水平的提离、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应相应提高。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3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80元调整为105元。
  2.供养直系亲属是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由85元调整为11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9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7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10元调整为145元;
  4.对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65元。
  二、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标准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60元;
  2.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95元。
  3.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70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
  四、按劳人险(1983)3号、宁劳人(险)字[1991]2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离休人员遗孀补助标准执行。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弟妹考入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他们之中如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助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各单位要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消。
  七、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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