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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 【颁布日期】:2002-6-7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 【执行日期】:2002-6-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
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
【字体:  
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商品营销、心理咨询和企业信息管理等方面人才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营销师、心理咨询师和企业信息管理师等四个新职业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指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营销师,指从事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并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
  心理咨询师,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企业信息管理师,指从事企业信息化建设,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复合型人员。
  二、资格等级及申报条件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设四个职业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参加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营销师设二个职业等级,分别为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参加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心理咨询师设三个职业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参加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企业信息管理师设三个职业等级,分别为助理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参加各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鉴定内容依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各等级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者上机考试的方式。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还需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二)营销师鉴定内容依据《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等级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者上机考试的方式。营销师、高级营销师还需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三)心理咨询师鉴定内容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各等级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或者上机考试的方式,操作技能的考试按各等级需要采取专业考核认证、业务实习认证和综合能力评审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四)企业信息管理师鉴定内容依据《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要求确定。各等级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的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者上机考试的方式。企业信息管理师、高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还需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以上职业培训教程均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培训教程。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四个职业的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考评员培训及督导检查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认真做好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较强,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考核鉴定工作。未经我部同意,不得自行开展这四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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