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
【颁布日期】:1996-8-20 |
| 【法律文号】:劳险司函[199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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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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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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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96]湘劳险函字第016号来函收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高寒地区服役,其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办公厅曾在一九九五年五月答复过重庆市劳动局(劳办发[1995]126号)。现将此文件寄给你厅。 二、《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有关工龄计算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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