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工勤人员选派工作,减轻有关单位的经济负担,经批准,对支付从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借调出国工勤人员的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 特三级或高级满五年以上厨师:每人每月800元; 2. 一级厨师或高级不满五年及持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电工:每人每月600元; 3. 二级或中级以下厨师及其他工种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4. 每借调地方一名厨师,补偿其地方主管部门2000元,用于预考、培训厨师费用。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1995年9月24日外行函[1995]54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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