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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6-24
【法律文号】:云计收费〔2002〕673号 【执行日期】:2002-6-24
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云计收费〔2002〕673号
【字体: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下岗职工负担,保证社会稳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2〕133号文件规定工商部门收取的执照框费(含铝合金框和塑料框),废止该文件的执行;取消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云财综〔1996〕56号文件规定的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磁卡工本费,废止该文件的执行;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9〕282号文件有关税务发票领购薄实行免费发放的规定。并立即取消所有越权制定的收费。
  二、坚决贯彻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656号文件及原省物价局等六个委办厅局以云价费发〔1998〕255号联合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发的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应免收以下相关费用:
  (一)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259号)规定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有关各各种书费。
  (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355号)、《关于对云南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4〕16号)、以及《关于云南省劳动系统职业介绍管理服务项目(变更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34号)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人求职服务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规定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全套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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