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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27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3]33号 【执行日期】:2003-1-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津劳局[2003]33号
【字体: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简历(上学及工作)、学历证明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章程、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
  (五)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工作方案、业务范围、收费办法说明;
  (六)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样本;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材料应一式三份。
  三、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属增项的除外)。
  (二)取得名称核准后,持申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4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办机构。同意上报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公安局同意后,通知申办机构向指定银行交纳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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