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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3-3-21
【法律文号】:【83】侨政会字第008号 【执行日期】:1983-3-2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83】侨政会字第008号
【字体:  
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目前归侨、侨眷出境人数很多,其中许多人是知识分子。他们申请出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因冤假错案未平反纠正而出境的,显著减少。因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他们在政治上仍有偏见;以及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问题(包括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和夫妻两地分居)未得解决而出境的,日益增多。这些知识分子不断外流,使国家损失大批人才,并在国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归侨、侨眷同海外亲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能否在国内安定地生活,也关系到保护和发扬海外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
  为了稳定归侨、侨眷的思想,减少人才外流;为了团结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中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工作上大胆使用他们,同时,积极主动地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那些应该解决而且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实际困难。现对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住房问题
  1.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兴建住宅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单位无力解决而所在系统兴建住宅的,由系统照顾解决。
  2.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
  3.归侨知识分子(或包括侨眷知识分子)人数少的单位,如有条件,对他们的分房评议条件或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
  4.对于无建房能力的单位和建房十分困难的系统中的归侨知识分子(有条件的地方可包括侨眷知识分子)住房困难户,可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住宅中,拨出适当数量的房源,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二、关于子女升学问题
  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照顾录取。
  2.为了配合各地招生办公室贯彻侨务政策,做好招生的宣传解释工作,归侨数量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侨务部门可派人参加当地招生办公室工作。
  3.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4.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子女就业问题
  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招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时,对待业归侨、侨眷子女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应当向归侨、侨眷宣传中央确定的全民、集体、个体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鼓励他们的子女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侨联要大力扶持、举办集体企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安置待业归侨、侨眷子女。愿意自谋职业的,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检查一次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82】10号文件)精神,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对归侨、侨眷中的专业人员,家属在农村的,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优先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有的地方和单位,过去因地制宜采取的适当照顾措施,宽于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不受此限制。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照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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