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4-25
【法律文号】:宁劳力字[2001]8号 【执行日期】:2001-1-25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力字[2001]8号
【字体:  
关于做好今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双拥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1、 采取行政调配的方法,重点解决随军家属中一些特别困难的人员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驻军情况,今年都要按照市劳动局下达的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计划,安置2至5名随军家属,并主动做好与接上单位的协调落实工作。
  2、 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力争使随军家属通过市场实现就业有较大突破。各区、县劳动局今年都要通过市场导向就业安置10至20名随军家属。
  (1) 全市组织10次不同规模的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交流会,其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由市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大型交流会1次。驻军较多的地区以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举行7次专场交流会。此外,还将针对有些驻宁部队离市区较远的情况,组织驻军部队附近的企事业单位深入部队营区开展2次专场交流会,为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至2次专场交流会。对于通过交流会与随军家属签订了意向性协议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行跟踪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市场就业的成功率。
  (2) 积极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中心都要专辟“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随时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各项服务。对到窗口登记要求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的随军家属,各职业介绍中心都要免费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就业知道和三次上岗信息服务。
  (3) 认真办理随军家属异地调动的工作,对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随到随办。对暂未落实单位的随军家属,确因家庭困难需将户口先迁入我市的,照顾办理“户口先行”手续,并由市职业介绍中心免费保管档案。
  (4) 对已经就业的随军家属要求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企业因破产或停产等原因确需安排下岗的,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确保随军家属基本生活。
  二、 关于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
  1、 全市要进一步重点办好四个培训基地,即以提高随军家属劳动技能为主的“拥军培训基地”和以培训军地两用人才与驻宁部队共建的三个“军地两用人才考核基地”,增加为随军家属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展培训服务的功能。
  2、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区、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作用。对待业的随军家属都要提供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主动为其提供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在师资、教材、设备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3、 对经过劳动技能培训结业的随军家属,要组织他们进行技能等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三、 关于随军家属的基本养老保险
  1、 随军家属可参照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今年7月1日后调整为22%,其中11%划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 随军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二个月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 2000年6月底前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可从2000年7月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7月1日以后随军的,可从随军之月起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免缴滞纳金。
  4、 随军家属满50周岁时,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55周岁,再按本条第二款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5、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表彰2005年青年就业见习培训活动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及职业培训的处理意见
·关于第一批换发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联合开展职业培训项目开发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市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岗位练兵活动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部分职业(工种)职业资格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批转市建委《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