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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8-12-29
【法律文号】:人薪发〔1988〕2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8-12-29
人事部
人薪发〔1988〕2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中央机关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在职部分老专家和老干部办理增加工资手续的通知

  根据《关于适当解决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工资问题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1号)的规定,现将中央机关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办理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增加工资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这次中央机关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给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增加工资的工作,分别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工资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审定后由其工资关系所在部门填报《一九八八年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增加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增资情况统计表》,到人事部办理增资手续。经审查合格盖印章后,方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增加的工资。
  附表一一九八八年部分老专家、老干部增加工资审批表(表略)
  附表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
  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增资情况统计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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