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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5-11-29
【法律文号】:厅字【1985】340号 【执行日期】:1985-11-2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厅字【1985】340号
【字体:  
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已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
  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摘录)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体现党对“两航”起义人员的政策,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四化建设,参照中办厅字【1985】67号文件对原国民党招商局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并考虑到对起义人员政策的一致性,对“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两航”起义人员的工资一律恢复到一九五0年十月至一九五一年二月军委民航局正式评定的原基本工资额(该工资额后因种种原因将其中一部分变为保留工资的,这次应将这部分保留工资改为基本工资)。过去减少的工资不再补发。凡本人现工资高于上述基本工资额的,其工资不变。此项工作由现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以档案记载和核发其原基本工资额的单位或削减其工资额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两航”起义人员经一九五0年十月至一九五一年二月军委民航局评定工资后工资被削减现已死亡的,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原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已按中办发【1983】57号文件规定给过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三、对“两航”起义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住房有困难的,应积极地加以解决;对已故起义人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地给以补助和照顾。对起义领导者和驾机起义人员或对台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应从优给以照顾。
  四、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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