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战方面部分人员实施职务工资或提高生活费标准问题的请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85】9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和全国性宗教团体等单位实施职务工资或提高生活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职务工资
1.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发给工资的专职全国政协常委、委员,过去已明确职务的,按照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按其原职执行相应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只有工资级别,未明确职务的,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劳人薪【85】25号),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2.根据中办【83】4号文件精神,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其他干部,参照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相应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
(1)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主席、副主席(专职),分别按部长、副部长工资标准执行;
(2)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秘书长,各部委部长、主任(专职),按局(厅)长工资标准执行;
(3)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专职),按副局(厅)长工资标准执行;
(4)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副副主任(专职),按副局(厅)长或处长工资标准执行;
(5)在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的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按国家机关同级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
3.国务院参事,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劳人薪【85】25号),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4.根据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党组《关于人民团体级别问题的儿点意见》(中办发【83】23号)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工改【85】16号),对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职教社、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等团体,不再确定其机构级别。对其领导干部的职务,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兼职领导成员,按原职务执行职务工资标准;
(2)专职领导成员,由代管部门参照其原职务,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本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确定职务的意见,报中央统战部审批。全国性宗教团体拿生活费的专职领导成员,由宗教局党组提出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5.根据中组部【85】干办字252号文,对全国台联会不确定级别,但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可以对其干部配备规格加以明确,即全国台联会会长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副会长配备正局级干部,如过去担任过副部长级职务的,仍保留原级别待遇。全国台联会下属的部、室和《台声》杂志社,其正职配备副局级干部,副职配备正处级干部,如过去担任过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仍保留原级别待遇。上述人员均按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相应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关于提高生活费标准
1.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发生活费的专职全国政协常委、委员,在原有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发四十元、三十元生活费。
2.全国政协文史专员,在原有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发二十五元生活费。
3.中央文史馆员,在原有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发二十五元生活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文史馆和宗教团体及其他团体实施职务工资或提高生活费标准问题,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意见已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同意,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