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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统战部 中央调查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军委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80-1-5
【法律文号】:统发文【1980】第002号 【执行日期】:1980-1-5
中央统战部 中央调查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军委总政治部
统发文【1980】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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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三、关于安置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或主要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分的,经复查纠正后,应分别情况,逐步解决,适当安置:
  1.原来有工作的,按照本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原单位负责联系,就地或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
  2.起义投诚后原在部队工作的或在部队有军事籍的,分配工作之前,在学习、整训期间受到错判或错处理的,复查纠正后不再回部队,确实能工作的,由其现所在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评定工资等级,就地分配适当工作;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3.现在劳改单位的,复查纠正后,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就地安置工作或退职退休处理。其中自愿留在劳动改单位就业的,逐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
  4.复查纠正后安排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的,一律自批准复查结论之月起计发工资或退职退休费;被错判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5.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只身在农村或外省的起义投诚人员,复查纠正落实政策后应允其迁回有家属依靠的城镇或原籍与家人团聚。
  6.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或对台湾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各地统战部应做好对他们的政治安排。起义投诚后已经作过政治安排,以后因错判或错误处理而被取消了政治职务的,应重新给予适当安排。
  7.特赦和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中的起义投诚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应恢复其起义投诚人员身份,按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对待。
  8.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县以上统战、人事、民政、劳动、公安部门分别负责办理。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已经分给各地区的安置起义投诚人员的劳动指标,不得挪用,如发现挪用或假借起义投诚人员名义占用指标的要严肃处理。
  四、关于受牵连的家属子女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因对起义投诚人员的错误处理而受到牵连的,在政治上要清除影响,原有工作因受牵连失去工作的应由原单位与所在地区联系就地分配适当工作。对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在就业、参军、升学、入党、入团、授予衔位、职称、奖惩等问题上,要看本人条件,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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