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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统战部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0-2-11
【法律文号】:统发文(80)117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0-2-11
中央统战部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统发文(80)117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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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机关部分非机关编制人员和政府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调资升级问题的通知

  关于政协机关部分非机关编制人员和政府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调资升级问题的通知

  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从一九七九的十一月起给百分之四十的职工升级。这次升级,要求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升级的重点是各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根据这个精神,现就政协机关部分不属机关编制的专职政协委员、文史专员以及政府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的调资升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参照执行。
  一、由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发工资或生活费的不属于本机关编制内的专职政协委员、文史专员、政协秘书处专员、工作员以及政府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的调资升级问题,应单独处理。即不要把他们列入本机关职工调资升级的基数内,他们也不参加本机关职工的考核评议。
  二、上列各部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有的属于荣誉职务,有的是政治上的安排,也有的是为了生活上便于照顾。因此对他们的调资升级问题,可不按百分之四十的升级面和规定的升级条件进行。根据需要,个别处理。
  三、对于按其现任职务或有较大影响而工资过低需要调整级别的,由各单位提出名单,在中央一级机关的,报中央统战部审批;在地方的报同一级地方党委统战部审批;其中需要调资升级的党内老同志报组织部审批。只领生活费的人员,不参加工资调整,对个别生活费过低需要增加的,按上述手续办理。
  四、工资关系在政协、具体工作岗位在政府机关或党派、团体的政协委员,原则上应和所在工作单位的职工一起参加考核评议。这些单位在计算百分之四十的升级面时,可以将其计算在职工基数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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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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