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8
【法律文号】:赣劳社就[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5-8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就[2002]18号
【字体: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的缴费基数,无法核定或核定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按下列原则核定: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1日及以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按政策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2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其缴费时间按实际缴费时间核定。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外省迁入的和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发放。本《通知》下发之前超出或低于当地发放标准的,不作扣减或补足。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调剂金上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有关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