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已原则同意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工资的报告》。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策、原则,拟定了《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班(队)干部试行住队补贴的规定》及各省、市、自治区体委系统升级人数、升级面、增加工资指标和住队补贴金额。以上文件已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工作会议”和国家体委召开的“全国体委系统调资工作会议”上分别征求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体委系统增加工资的指标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掌握使用,重点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的升级指标。增加工资和住队补贴的指标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附:
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原则同意并批转了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的工资报告》。各级体委必须认真贯彻这一决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调资办公室领导下建立专门调资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好。
现将调整工资的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调整工资的范围:
这次调资的范围限于: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市体委下放到厂矿企业并由体委补助经费的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各类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
各级体委行政机关、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属这次调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