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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1-4-8
【法律文号】:铁劳[1991]44号 【执行日期】:1991-4-8
劳动部
铁劳[1991]44号
【字体:  
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1.高级技师从受聘之当月起,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月人均50元。具体津贴标准由聘任单位按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2.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3.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评聘高级技师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附件:
          铁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

            专业                         名称

      (一)机床加工                机床加工高级技师
        1.车工
        2.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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