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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铁道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27
【法律文号】:铁劳【1994】166号 【执行日期】:1995-2-1
铁道部 劳动部
铁劳【1994】1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
      第四条   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
      第五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七条   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八条   全路各工种(岗位)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实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第十条   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工资制度和国家及部管理的津贴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铁路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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