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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1-5
【法律文号】:(79)卫计字第155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79-11-5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79)卫计字第155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医院经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今年四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共同发出了《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医院实行经济管理的原则、办法和要求。据六月底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六百七十六个医院进行了试点。从许多试点医院的情况看,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方向是对的,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调动了医院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医疗护理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扩大了医疗服务,不少医院门诊“三长一短”和急重病人不能及时住院的现象有所改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收入,节约了支出,有助于改善医疗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
  但是,少数地方也出现了某些问题,如有个别单位不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没有实现增收节支就给职工发奖,有的地方忽视了分级分工医疗,各地要注意纠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部一局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加快试点步伐,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各地有些医院积极要求进行经济管理试点的情况,各地可以扩大试点范围,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申请试点的单位,要具备一定条件,即:
  1.领导班子比较健全;
  2.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医院管理和工作秩序比较正常;
    3.已经开始进行药品管理的改革;
  4.一些科室已试行定额管理;
  5.经过清仓查库,基本摸清家底。
  试点审批权限,省、市、自治区级医院和省、市、自治区属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包括京外部直属院校的附属医院)申请试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市)、县级医院和公社卫生院申请试点的批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二、要安排好医院的正常经费补助。为了保证医院的经费开支,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该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对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基金等,仍按规定给予拨款补助。两部一局《通知》中提出的“国家对医院的经费补助准备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是指卫生部门对医院准备实行的办法。这样做是为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便于医院行使自主权,调动医院的积极性,但不能因为医院搞经济管理有了增收节支,而减少对它们的应有补助。
  三、增收节支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应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收入和支出计划指标为准,超额完成收入和节约支出的部分算增收节支。大修、大购补助和清理欠费基金等专项拨款未使用部分,不能视为节支。考虑到今年有的试点单位没有核定收支计划,也可采取当年收支相抵收大于支的部分算作增收节支结余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计算方法,都要把应收的费用收回来,做到应收不漏,但不得采取不正当方法,如开大处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变相提高收费的办法,增加群众不合理负担。要把应该花的钱都安排好,如正常的房屋设备维修、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把不必要的开支节省下来,不能把正常的业务支出压缩下来当作节余。增收节支数字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奖励问题。凡试点单位,一定要按照两部一局的《通知》规定,当年收支相抵确有增收节支的,才能发奖。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奖金数额不要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同时,注意掌握不要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不要搞平均分配。各级卫生、财政、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查试点单位增收节支的完成情况,核实收支节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不符合提奖规定的,银行有权拒绝提款。
  评奖办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的地方实行评分计奖的办法,可以参考。
  没有进行经济管理试点的单位,包括全额予算管理单位,也要积极加强经济管理,开展增收节支活动。这些单位在上级卫生部门核定的补助或予算范围内,在保证业务正常活动的原则下,增收节支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从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中,提取一定比例给有关人员发单项奖。提取的比例可以根据增收节支的难易有所不同,由当地财政、卫生、劳动部门规定。提取的总额应低于实行经济管理试点单位。
  五、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劳动、卫生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医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福利事业的性质,加强经济管理是手段,目的在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试点单位逐步扩大以后,应加强检查指导。凡是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两部一局《通知》和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办法、要求去做,工作要扎扎实实,防止走过场。为了给明后两年全面推广做好准备,请各省、市、自治区在今年年底前,对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和药品管理改革工作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明年一月底前报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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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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