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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8-7
【法律文号】:苏劳社察[2001]4号 【执行日期】:2001-8-7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察[2001]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规范年检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我厅对《江苏省劳动用工年检实施办法》作了修改,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8条的规定,将“劳动用工年检”改称为“劳动保障年检”。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年检(原称劳动用工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每年定期对本省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用人单位的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 劳动合同订立、鉴证和履行的情况;
  (四) 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五) 遵守社会保障规定的情况;
  (六) 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年检,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的年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的年检;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年检;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年检,以其工商注册为依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负责的部分年检业务指定给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第六条 年检实行《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正、副本制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由用人单位放置在营业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副本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工资审批、社会保险费申报、劳动合同鉴证、工时审批、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等项业务的必备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有关处科室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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