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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9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函[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2-9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劳函[2002]4号
【字体:  
关于省直、中央驻省单位所属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鹰潭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中央、省属驻鹰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权属问题的请示》(鹰劳安字[200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所属企业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注意这项工作的衔接和正常开展。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工、冶金、军工等行业的中央驻本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理”的规定,为了规范和理顺全省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省直、中央驻省单位所属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工伤认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办。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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