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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战部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2-8-11
【法律文号】:赣劳社养[2002]37号 【执行日期】:2002-8-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战部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赣劳社养[2002]37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委统战部,各设区市劳动、财政、民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要按照赣劳社养[2002]12号文的规定为其调整养老金待遇,及时兑现增加的养老金。各地这次调整待遇后,要收集原工商业者养老待遇的有关情况,并在8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应鼓励其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之前,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三、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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