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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用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加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 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备案;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系。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监督,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 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四)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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