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7
【法律文号】:厦府办〔2003〕11号 【执行日期】:2003-1-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3〕11号
【字体: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附件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走向社会的高峰年。积极吸纳普通院校高层次优秀毕业生人才是提高我市人力资源素质,为构筑海湾型城市聚集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为了做好2003年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人事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人才工作
  实施海湾型城市战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才是关键之一。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挖掘潜力,积极创造就业机会,疏通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确保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积极创造条件,抢抓机遇,千方百计引进、吸纳和储备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毕业生人才,为我市实施海湾型城市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广纳高层次毕业生人才
  (一)鼓励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人才来厦工作或创业
  1、凡属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继续实行“四不限”政策(即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积极引进接收。
  2、 从2003年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审核备案制。用人单位只需通过“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毕业生申报服务系统向市人事局申报审核备案,经市人事局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学校发函接收,同时从毕业生申报服务系统中打印出一张《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寄送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备案。学校要求加盖市人事局公章的,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厦人〔2002〕97号文件要求办理。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08-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计划的函
·关于报送双拥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