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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劳动局、国家税务局,省电力局所属各供电局、各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 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更好地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部等五部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4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江西省电力公司控股的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效挂钩的形式 实行工资总额与售电量、实现利润(减亏)双挂钩。 1.售电量每增加一万度可提取效益工资100元,反之同比例扣减。 2.实现利润超过基数时,按超过部分的30%提取效益工资,反之同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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