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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工作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3-2-28
【法律文号】:中调资办【1983】11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3-2-28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工作办公室
中调资办【1983】114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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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资方案审批工作方面需要注意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资方案审批工作方面需要注意事项的通知

  目前,中央机关各部门的调资工作已进入调资方案审批阶段。为了做好调资方案的审批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鉴于这次调整工资是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各部门所属的研究所、出版社、情报所、杂志社等,凡未执行科研、出版社编辑等专业人员工资标准的,这次调资仍按原执行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不得改按科研、编辑等专业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已经改变的要纠正。
  二、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资方案报我室批准后,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调资方案审批表》,才能送我室加盖印章到开户银行领款。
  三、各部门在正式报送本机关工作人员《调资方案审批表》以前,先把本机关《升级人员名册》送我室预先审核,符合规定后再正式报送《调资方案审批表》,以减少反复。
  四、各种报表的统计数字要核实准确,《调资方案审批表》和《升级情况统计表》相同项目的数字要一致,《升级人员名册》的项目要填齐,特别升两级的关键项目要明确填写,不能含糊。例如:“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不宜笼统填写为“大学毕业”。
  五、关于病休、退休、病故、缓调人员的增资额如何填报的问题:
  1.病休人员,均按升级后的整级差计算月增资额,填入《调资方案审批表》中。实际发给本人工资时,再按病假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2.离休、退休人员,符合这次升级规定的,与在职工作人员一样填报《调资方案审批表》,但在“备注栏”中说明这些人的月增资总额。
  3.病故、退职人员升级增加的工资,应从一九八二年十日起发至病故、退职之月,在《调资方案审批表》的第十六项中按实际应补发的工资额计算,其他项目均按规定填报。
  4.缓调人员,只计入《调资方案审批表》的“调资范围人数”栏中,其余各栏均不计入,但要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待缓调期满,再按《调资方案审批表》详报。
  填报调资方案的各种报表,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希望各部门一定要认真搞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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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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