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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8-30
【法律文号】:赣劳就[2000]43号 【执行日期】:2000-8-30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就[2000]43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赣发[1998]11号文件下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努力工作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今年1-7月,部分地市足额发放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足额代缴了社会保险费,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下岗职工人数多,按“三三制”负担原则,除财政应承担1/3资金全额到位和部分兜底外,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资金因社会筹集渠道不畅、筹集措施不力,企业经营困难,加上部分企业有依赖财政兜底思想等未能足额到位,造成欠发、欠缴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今年1-7月,全省欠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174.73万元,欠缴社会保险费3196.79万元。
          为贯彻国发[2000]8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及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维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一项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严格按照国发[2000]8号和三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8月份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足额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欠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必须在8月底前全部补发、补缴,不得再发生新欠。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三、狠抓社会筹集资金的征缴和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赣发[1998]11号文件中有关社会筹集资金的政策,加大征缴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政策,加大对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监督。凡是企业能正常生产经营、能发放在职职工工资、能缴纳所得税的,都必须足额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四、对特困企业确实无力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自筹部分和社会筹集部分无法落实到位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兜底解决。兜底资金有困难的,可从赣财社字[2000]13号、66号下拨的资金中和省下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借款中解决。
         五、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企业所在地必须予以保证。社会筹集资金确有缺口的,从赣财社字[2000]13号、66号下拨的资金中和省下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借款中解决。
         今后省对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将综合考虑各地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足额发放情况。
          六、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应于9月10日前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发、补缴情况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将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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