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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4-7-27
【法律文号】:(64)中劳薪字第296号 【执行日期】:1964-7-27
劳动部
(64)中劳薪字第296号
【字体:  
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不少地方来信询问: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由于军官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工人、职员一方是否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可给予适当照顾。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工人、职员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 的规定。*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由工人、职员自理。
  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工人、职员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工人、职员一方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船费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工人、职员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工人、职员一方原领的车船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按照新的探亲规定,应改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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