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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2-16
【法律文号】:赣劳社[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2-16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2000]9号
【字体:  
关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实施后,对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在2001年10月1日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时若本人同意,允许其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仍按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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