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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6-25
【法律文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文件发布 【执行日期】:1992-6-25
北京市劳动局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文件发布
【字体: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本市劳动行政机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本市劳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称劳动行政机关),在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无规章制定权的劳动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措施.
      第三条   劳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执法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执法必须做到:
      一、符合法定职责权限.严格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要及时移送,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程序,对审批事项,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裁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执行行政处罚前应允许当事人申诉意见.
      三、收集证据齐全、完整.严格证据制度,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可靠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适用法律准确.
      五、行政决定合法、适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施处罚,滥用行政措施,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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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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