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文《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说明.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所属企业本季度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数额汇总填写"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表样略)上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托收各局、总公司扣除贴息后的待业保险基金的余额;区县劳动局将扣除贴息后的待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上交市劳动局. 二、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如本季度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数额超过本季度应上缴的待业保险金数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劳动局如数予以拨付. 三、 贷款贴息的使用以区、县、局、总公司自审自查为主,各委办和市劳动局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弄虚作假的,按市劳动局[1992]117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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