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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促进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开展企业间劳务输出输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劳务输出输入的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是各行业、企业间调剂富余职工的重要渠道.系统内部富余职工的劳务交流工作由本系统的劳务市场(劳动部门)组织协调;跨行业、跨系统的劳务交流可由市、区、县综合劳务市场组织协调;企业间也可以直接进行劳务交流. 劳务输出输入主要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方式进行.也可由企业或单位出具厂内待业证明,由富余职工本人到外单位联系.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无待业证明的外单位在职职工. 二、劳务输出输入的对象是指:企业因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等原因停产、半停产以及优化劳动组合、精简多余的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劳务输出输入人员的管理.劳务输出输入的双方单位要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组织好日常的管理教育. 1、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输入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输送符合条件的人员. 2、富余职工必须服从企业组织的劳务输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务输出者,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二次不服从安置者,所在单位可根据规定减发或停发工资和生活费. 3、输出的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输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对因违反输入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回原单位的职工,原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者,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辞退、除名、开除处理. 四、劳务输出输入双方单位要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 1、用工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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