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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4-1
【法律文号】:京劳管发字[1992]85号文件(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2-4-1
京劳管发字[1992]85号文件(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间富余职工劳务输出输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促进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开展企业间劳务输出输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劳务输出输入的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是各行业、企业间调剂富余职工的重要渠道.系统内部富余职工的劳务交流工作由本系统的劳务市场(劳动部门)组织协调;跨行业、跨系统的劳务交流可由市、区、县综合劳务市场组织协调;企业间也可以直接进行劳务交流.
      劳务输出输入主要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方式进行.也可由企业或单位出具厂内待业证明,由富余职工本人到外单位联系.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无待业证明的外单位在职职工.
      二、劳务输出输入的对象是指:企业因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生产规模等原因停产、半停产以及优化劳动组合、精简多余的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劳务输出输入人员的管理.劳务输出输入的双方单位要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组织好日常的管理教育.
      1、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输入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输送符合条件的人员.
      2、富余职工必须服从企业组织的劳务输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务输出者,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二次不服从安置者,所在单位可根据规定减发或停发工资和生活费.
      3、输出的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输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对因违反输入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回原单位的职工,原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者,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辞退、除名、开除处理.
      四、劳务输出输入双方单位要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
      1、用工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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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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