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技安处,各区、县物价局、劳动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1989】16号令和京政发【1988】5号关于"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工人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望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凡承担工人培训和考核任务需收费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
凡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人培训收费申请表》,市属单位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分别经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技安处、教育处审核,各区(县)所属单位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申请表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245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本市各级工人考核机构组织工人考核收费的,填写《北京市工人考核收费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申请表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245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附件1
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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